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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Cuba

[讨论] 马加爵的一句话让在场警察都落泪_有多少人真正站在另一个角度为别人想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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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2-24 14:30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有下列情形之下的,处
无期
徒刑或者
死刑
,并处没收财产:(一)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;(二)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的。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0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ATM机算金融机构```许的行为跟盗窃银行是一个性质```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1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还有
  中国的死刑基本上是不会废除的``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2:10 | 显示全部楼层
数额巨大。17万就是特别巨大了?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3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引用第91楼米饭于2008-02-24 14:32发表的  :
数额巨大。17万就是特别巨大了?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如下:(一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。(二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。(三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, 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4:10 | 显示全部楼层

以下为本人的个人观点

到底是不是“犯罪行为”?关键看有没有触犯刑法,而不是凭经验或者想象,他的行为显然是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。

到底是“侵占”还是“盗窃”?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,侵占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、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银行并没有把这17万交给他保管,这17万更是银行的遗忘物。是他自己把17万取出来的,没有他的一番按键操作,17万是不会自己跑出来的。所以,他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侵占。

第一次取了1000,估且还能称为“不当得利”。但当他知道了这一秘密后,一而再再而三取款,还教唆他人跟着取款,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,如果他不是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,何必还要去取款呢?只是他当时不知道自身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已,更不知道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金融机构从重处罚的规定。然而,不懂法不知法可不能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,只能叹一失足成千古恨了。

尽管超过90%的人反对这一判决,但根据审判独立原则,法官怎么判,外人管不着,只要法官没有徇私枉法。为了司法公正,法官也只能依法裁判,而不应当受外界评论的影响。这件事之所以以炒成这样,我想是家属借着舆论压力,妄图干预司法吧。

另外,不重判他何以立银行之威?何以正社会之风?大家可能觉得银行太霸道了,的确如此,因为金融机构是代表国家的,从法理上讲,法是为国家(即统治者)服务的,怎么可能认定国家有错呢?要怪就怪立法不公吧。杀一警百,推动法制健全,这就是这个案子意义。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5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果然。。。。是不能贪下便宜。。
大便宜也不行。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6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[s:20] 人家贪污一贪几百万。。挪用公款的哎。。。
不提了。
发表于 2008-2-24 14:37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06法律工作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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