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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讨论] 法律学生对情书的理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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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0-18 21:01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1、信首称呼:我的甜心
——对象不明。发出邀约或承诺须针对特定的主体。
2、爱你一万年
——显然无法履行的义务,无效条款。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3、为了你,我情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:今生今世我只爱你一个
——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,无效条款。尊老爱幼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
4、我对你的山盟海誓,有天地为证!
——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。
5、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
——约定不明。不同的主体对“幸福”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。
6、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的窗前,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:如果你也爱我,就请打开你的窗。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,我真的太幸福了。
——重大误解。早晨开窗几乎是每天必然发生的事。
7、如果你和我一起生活,我会为你做牛做马,包揽一切家务
——显失公平,可撤消条款。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。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8、如果你不答应,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;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,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
——首先,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,合同无效;其次,造成环境污染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也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9、如果我背叛了你,我愿接受任何惩罚,五雷轰顶,千刀万剐
——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反法律的规定。
10、信尾署名:爱你的人,于无眠的雨夜
——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,不符合书证的形式要件。
发表于 2007-10-18 21:12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来抢个SF坐坐~
发表于 2007-10-18 21:14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让06来看看 [s:21]
发表于 2007-10-18 21:14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==|||法律太不浪漫了。
发表于 2007-10-18 21:19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[s:29] 不啊,我觉得这些话要是从嘴里说出来,是很有意思的,我爱此类幽默
发表于 2007-10-18 22:07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冷的幽默~法律。。。。。
 楼主| 发表于 2007-10-18 22:43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唔,同意小米个...


06?法学学生?
发表于 2007-10-18 22:44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没意思啊 这个很没有意思
 楼主| 发表于 2007-10-18 22:49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看了合同法再过来看就不这么想鸟 [s:15]
发表于 2007-10-18 22:57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06读的是法律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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